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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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赵德生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19〕第 933 号),现本委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现定于 2019年 12月 16 日上午 9时在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淄川区般阳路 266 号 408室)开庭审理此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开庭之日起 15 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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