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依法裁决 伤者得到赔偿

淄博日报 2019-08-27 01:52 大字

老王举案例:市民胡先生仲裁申请称,2017年3月15日,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综合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2017年5月23日15时30分,胡先生驾驶这辆小轿车外出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与道路绿化林木相撞,致胡先生和车上一位同行者受伤、车辆受损、绿化林木受损。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胡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对方却迟迟没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裁定对方赔偿保险金43384元;该案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答辩称:胡先生主张的数额过高,而且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自己不承担鉴定费,仲裁费。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对方当庭质证。

老王分析: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以及车上驾驶员及乘客受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为45609元,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胡先生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限额为38588.8元,车辆损失不应当超过保险限额,故仲裁庭认定应赔偿的车辆损失为38588.8元。施救费1600元系事故发生后胡先生必要的支出,仲裁庭予以认定。鉴定费15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胡先生门诊费用1155.84元、同行者门诊费539.4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需扣减非医保用药,按照10%比例扣减非医保用药,医疗费认定胡先生1040.25元、同行者485.46元。因此,胡先生的赔偿数额为:38588.8+1600+1040.25+485.46=41714.51元。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支付胡先生车辆保险赔偿款41714.51元。驳回胡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该案仲裁费2238元,由胡先生负担87元,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2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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