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控司机受伤仲裁讨要保险金 淄博仲裁委: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赔偿款

淄博晚报 2019-07-10 11:50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车辆失控司机和同车者都受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时遇到麻烦。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根据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双方对质举证,最终裁决,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714.51元,该案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市民胡先生仲裁申请称,2017年3月15日,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为自己的一辆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综合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2017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胡先生驾驶这辆小轿车外出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失控与道路绿化林木相撞,致胡先生和车上一位同行者受伤、车辆受损、绿化林木受损。当地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胡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对方却迟迟没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裁定对方赔偿保险金43384元;该案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

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答辩称:胡先生主张的数额过高,而且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自己不承担鉴定费,仲裁费。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对方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胡先生为自己的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交强险一份(保险金额122000元),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38588.8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2万、乘客2万*4座),均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15日0时至2018年3月14日24时止。2017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胡先生驾驶该车外出,因操作不当使车辆失控与道路绿化林木相撞,致胡先生受伤、车辆乘坐人受伤、车辆受损、绿化林木受损,当地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胡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此次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失45609元,施救费1600元,评估费1500元,胡先生门诊检查费用1155.84元,车上乘客门诊检查费用539.40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以及车上驾驶员及乘客受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为45609元,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胡先生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限额为38588.8元,车辆损失不应当超过保险限额,故仲裁庭认定应赔偿的车辆损失为38588.8元。施救费1600元系事故发生后胡先生必要的支出,仲裁庭予以认定。鉴定费15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胡先生门诊费用1155.84元、同行者门诊费539.4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需扣减非医保用药,按照10%比例扣减非医保用药,医疗费认定胡先生1040.25元、同行者485.46元。因此,胡先生的赔偿数额为:(38588.8+1600+1040.25+485.46)=41714.51元。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支付胡先生车辆保险赔偿款41714.51元。驳回胡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该案仲裁费2238元,由胡先生负担87元,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2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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