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气质”考核办法 数据造假,0分加问责
□记者刘磊报道
本报淄博讯日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不仅明确了具体的考核指标,还指出淄博市将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并会对出现相应情形的区县及镇(街道、园区)进行问责。
根据《办法》,对区县的考核,以1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以市控的各镇(街道、园区)的90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6项指标以及综合污染指数,以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审核有效的月度、季度、年度数据为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出了目标完成率这一考核项目。其中的“目标”,指的是6项主要污染物浓度改善率目标。以前的《办法》,只有现状浓度和改善幅度两项,区县、乡镇只是和“别人”比。现在增加了目标完成率,那就是不仅要和“别人”比,也要和自己比。此举无疑将更有利于促进淄博市的生态建设工作。
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以综合污染指数为考核指标,考核综合污染指数的现状及改善率,满分100分。其中,现状值占40%,而改善率则占到了60%。
《办法》强化了约谈问责制度,并特别增加了对数据造假情况的处罚措施。约谈由淄博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邀请媒体参加,形成约谈纪要,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对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6项指标中有3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10位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区县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6项指标中有4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5位的。镇(街道、园区)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后10位的,对镇(街道、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镇(街道、园区)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后5位的,对镇(街道、园区)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以上问责情形,还将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问责办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实施问责。
此外,《办法》还明确,区县、镇(街道、园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数据弄虚作假:非经许可进入监测站点及周边,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非客观原因故意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断电断网的;委托或授意运维管理人员篡改伪造数据的;人为阻挠、妨碍工作人员对环境监测站点实施正常维护管理的;其他人为干扰监测数据情形的。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外,当月、当季考核得分直接定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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