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9-06-11 16:01 大字

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法排放废气一案,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环罚字[2018]第23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地址:临淄区晏婴路 183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淄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2019 年6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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