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和处罚规定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相关处罚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2018年以来,周村区共依法对32家因设施不正常运转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并移交公安部门。其中,2019年对周村XX家具厂、淄博市周村XX包装印刷厂、淄博XX机械有限公司等9起不正常运行设施的案件移交公安。下一步,提醒各企业加工生产时正常开启环保治理设施,定期对设施维护管理,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真正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经营,生财有道,周村生态环境分局将秉持“七分服务、两分管理、一分执法”理念,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周村生态环境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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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