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和处罚规定

今日周村 2019-06-03 07:36 大字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相关处罚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2018年以来,周村区共依法对32家因设施不正常运转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并移交公安部门。其中,2019年对周村XX家具厂、淄博市周村XX包装印刷厂、淄博XX机械有限公司等9起不正常运行设施的案件移交公安。下一步,提醒各企业加工生产时正常开启环保治理设施,定期对设施维护管理,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真正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经营,生财有道,周村生态环境分局将秉持“七分服务、两分管理、一分执法”理念,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周村生态环境分局供稿  

新闻推荐

市经普办抽查周村区“四经普”数据质量情况

本报讯5月31日,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组来周村区开展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检查组对周村经济开...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