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山东法制报 2019-05-16 10:01 大字

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淄博丰盛泰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05220032109;法定代表人:燕兴山;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鑫一诺广场A 座 1605 室

2018 年 11月 26 日,原临淄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淄博丰盛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8年10 月搬离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鑫一诺广场 A 座1605 室,无法提供新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经营场所已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安监责改〔2018〕危化 2512 号,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该单位依然未在原经营场所经营,也未变更注册地址,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不改正。我局对淄博丰盛泰化工有限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应急罚告﹝ 2019 ﹞ 危化 00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应急听告 ﹝ 2019 ﹞ 危化 0042 号,拟对淄博丰盛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因淄博丰盛泰化工有限公司已搬离原注册地,也无法确定其现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燕兴山,不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上述执法文书,现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淄博丰盛泰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应急罚告 ﹝2019 ﹞ 危化 0042 号之日起 3 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临)应急听告 ﹝ 2019 ﹞ 危化 0042 号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9 年5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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