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为“文明”立法工作正在逐步推进 行为不文明将要“依法处理”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通讯员巨荣俊张灿)在淄博,乱扔垃圾、违章停车、乱贴乱画等不文明行为将不仅仅是违反社会公德,还要被“依法处理”!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淄博为“文明”立法工作正在逐步推进。
据了解,2018年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条例(草案)》共有6章50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公民的文明行为作了规范,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作出明确倡导。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列举了14款倡导的行为规范,将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以及淄博市文明创建方面的经验、做法,转化成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良好导向,树立文明标尺。第二部分是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突出规定了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和社区等领域的文明行为规范。其中,乱扔垃圾、禁烟区吸烟、乱贴乱画、毁坏绿地种菜、违章停车、破坏环境、露天烧烤、广场舞扰民等问题,虽然已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范围,但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尽管与有的法律法规相重叠,《条例(草案)》仍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条文当中予以重申和强调。
《条例(草案)》第三章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当着力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作了规定。包括鼓励扶贫、助残、救孤、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鼓励见义勇为,鼓励献血和器官捐赠,鼓励急救,鼓励爱心服务等行为。另外,考虑到文明行为的促进,需要相关设施予以保障,《条例(草案)》在爱心服务中,鼓励在公共场所配备母婴室,鼓励在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厕所,鼓励单位厕所向社会开放,鼓励公共场所设置第三卫生间。在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方面,《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提出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嘉许回馈制度,志愿者在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在文明行为鼓励措施方面,一是对慈善、见义勇为、献血、捐赠、急救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表彰;二是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三是鼓励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规定予以奖励。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职责与监督。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即依托当地的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
《条例(草案)》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六条参照宁波、无锡等地的立法经验,创新设置了社会服务替代处罚制度,即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规定的社会服务并经行政执法部门认可的,其完成社会服务的时间可以按照规定折抵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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