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认定合同已解除

淄博晚报 2019-04-20 08:31 大字

案情简介:淄博高新区的张某2009年1月到某单位上班,2017年2月因劳动合同到期,张某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张某加班、加点、带薪年休假及经济补偿金等补偿共计3万元,并为张某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手续。双方约定张某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权利义务,双方再无任何关系。协议同时写明双方达成协议时双方对自己的法定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双方协议履行完毕后,张某认为自己获得的补偿为3万元太少了,明显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并且明显显失公平,张某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张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同时仲裁请求写明自己主张的仲裁请求及事项。

律师提示: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签订协议,让劳动者放弃其他权利。劳动者在签字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协议内容,避免权利受到损害。

于业清律师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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