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指引
前言
为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现高质量发展,省、市相继出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双招双引”等政策意见,我们从中抽取了适用面广、含金量高的政策“干货”116条,建立《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指引》,帮助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高效运用省、市政府出台的新旧动能转换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相关内容同时上传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专栏,并根据省、市政策修订情况随时完善,请及时关注。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
产业升级篇
一、支持“四强”产业发展
1、整合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链、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医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设立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四强”产业创新能力提升、重点项目建设、骨干企业培育、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对“四强”产业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电话:3183832
2、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发展先进高分子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和金属新材料等领域,支持项目创新示范、领军企业培育、特色集群壮大、质量标准提升、对标考察培训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前沿新材料、关键战略材料等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综合政策支持。对列入省新材料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新材料研发应用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电话:3183548
3、智能装备产业重点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智能成套装备等领域。对淄博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在享受省保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市级再给予20%的配套保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淄博市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名单或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支持,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1+N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标杆项目。对列入省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装备科,电话:3181189
完善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高端软件保费补贴政策。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在省补贴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保费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新医药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生物制药及化学制剂、高端医疗器械及制药装备等领域。对企业研发新药,完成化学药品1至2类、生物制品1类(治疗与预防用)、中药及天然药物1至6类的临床前研究,完成药物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根据不同阶段试验费用,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食药监局注册批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新药证书或经企业研发获得化学药品3至4类、生物制品2至14类(治疗与预防用)的仿制药,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累计给予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持有的药品委托淄博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转入淄博市(属于鼓励类的)投资建设企业并生产销售的,享受同等政策。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联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科,电话:2175713
5、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支持发展集成电路及元器件、微机电系统(MEMS)及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及软件等领域。对列入市工业百强、市重大项目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电子信息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淄博市、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在拉长产业链中起到关键作用、技术领先的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企业总部、研发机构等,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传统行业企业投资高端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级应用场景标杆企业,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加大软件企业扶持培育力度,对优秀软件产品和取得有关软件资质企业进行分档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建立淄博市驻外(深圳、北京、上海等地)软件人才实训基地。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科,电话:2182116
6、“四强”产业重大招引项目建成后,当年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由项目承接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联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考核管理科,电话:2777905
7、对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规定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在国家批复的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税政科,电话:3887026
二、支持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8、对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陶瓷琉璃等六大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实施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的5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电话:3183832
9、设备(软件)补助。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符合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施的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等智能化改造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对购买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设备(软件)的,补助标准提高3%、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电话:3183832
10、技术改造项目税收增量奖补。对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从企业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照与上年同比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三年累计获得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发〔2017〕21号)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电话:3183832
11、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对入围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重大技改项目,在省级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不再列入省对市综合奖补范围)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等额贴息。对贷款利率上浮20%(含)以内的项目贷款,给予贷款企业利率上浮部分、最高500万元贴息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电话:3183832
12、支持绿色循环发展,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对新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名录的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1+N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的,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与对外合作交流科,电话:3163268
三、支持品牌与标准化建设
13、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对新列入国家质量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和省质量标杆、百年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给予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装备科,电话:3181189
14、对进入世界品牌500强(世界品牌实验室每年公布)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单位)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奖励10万元。
联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标科,电话:3110923
15、支持淄博市企业通过“好品山东”“好客山东”“诚信山东”“食安山东”等渠道宣传,对参与企业发生的宣传费,给予宣传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的国家级区域集群品牌,在落实省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市级给予100万元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与对外合作交流科,电话:3163268
16、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区域型和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在省级一次性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按照省级奖补的50%再给予配套奖励;对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在省级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按照省级奖补的50%再给予配套奖励。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在省级每项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奖励20万元。
联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业集群篇
一、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1、领军企业培育。省文件规定:“每年在‘十强’产业遴选培育50家左右支撑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入库动态考核管理。视入库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亿元且年增长10%以上的,省级对当地政府实施分档奖励。其中,增幅在20%以内的,按增长1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增幅超过20%的,再按增长2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在积极争取省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对入库的淄博市企业,市级给予每家企业500万元配套奖励,与省奖励资金一并奖励企业所在区县。
市级每年遴选培育50户左右支撑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入库动态考核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参照省级比例对区县政府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超过2亿元,增幅在20%以内的,按增长10%以上部分市级留成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增幅超过20%的,再按增长20%以上部分市级留成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预算科,电话:3887026
2、实施工业百强企业培育工程。从“四强”产业和传统产业实施转型升级、新动能项目的企业中筛选确定工业百强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政贡献两项指标增幅均超过10%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的部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3173009
3、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探索设立并购基金,采取“基金+奖补”的方式,支持上市公司、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并购或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做强做优做大。跨省、跨境并购后在淄博市注册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各地可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联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对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及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等机构,或收购国内具有填补国内空白或可替代进口产品技术的市内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市商务局
二、支持央企省企融合发展
4、支持央企省企在淄博市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和市重点技改项目名单,享受支持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科,电话:3182115
5、鼓励央企省企与地方共建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企地共建产业园区享受淄博市支柱产业集群支持政策。鼓励园区外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导向的央企省企搬迁入园发展,享受有关搬迁入园土地政策。鼓励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园区开发公司和设立园区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产业培育。
联系单位:市商务局开发区管理科,电话:3190861
6、支持央企省企在淄博市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央企省企在淄博市设立研发中心、营运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进出口贸易中心等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淄博市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科,电话:3182115
7、鼓励实施主辅分离、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剥离后在淄博市注册成立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围的,享受市级服务业资金支持。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原市服务业办公室项目管理科),电话:3183583
三、支持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
8、培育“四新”企业。完善分层孵化体系,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及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入选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扶持。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科,电话:3182706
9、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对列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的,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不超过20%的配套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科,电话:3887793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市、区县按1∶1比例给予20万元奖励。
联系单位:市统计局工业科,电话:2164489
10、培育军民结合“小巨人”企业。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军民结合企业参与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的编制单位30万元奖励;对于军民结合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按合同金额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军民结合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筛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好的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对重点项目中,实施以关键技术和重大产业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奖励。对军工企业、科研院所在淄博市设立区域性总部、转化基地或研发机构以及新引进协议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军民结合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工科,电话:2173719
11、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从首次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扩大到首次通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在落实省级每家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0万元补助。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在落实省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奖励企业所在区县。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电话:3183548
12、争取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政策,在落实省级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级按省奖励资金的20%给予再奖励。
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省级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再奖励。
支持淄博市科技型企业参与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遴选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研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级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市级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四、支持集约集聚集群发展
13、围绕“753”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加快“四强”产业倍增发展、六大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争取入围省级“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在省级最高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300万元的配套奖励,统筹用于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
对入围省集群效应显著、配套协作紧密、要素配置精准、绩效考核优秀的区县,在落实省级激励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4、鼓励区县结合自身产业基础,确定1-2个支柱产业集群或主导产业集群,实现高端化、链条化、差异化发展。对区县集约程度高、创新能力强、资源节约效果显著、两化融合程度高且发展潜力大的支柱产业集群,连续3年给予资金扶持;对集约程度显著、创新能力较强、资源节约效果明显、两化融合程度较高且发展潜力较大的主导产业集群,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统筹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电话:3183832
15、支持淄博市企业开展“1+N”带动提升行动。对入选省级应用场景标杆的企业,在省级奖励标杆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标杆项目。对标杆企业带动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区县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装备科,电话:3181189
16、支持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省“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的,省级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对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提高到3000万元;在落实省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在省级企业上云补贴基础上,市级按照省级补贴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科,电话:2289365
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成立以“产业+互联网+金融资本”为核心路径的供应链服务平台,构建产业上下游协作共赢的生态系统。
联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科,电话:3180560
五、支持园区载体建设
17、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制度。2018—2020年,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确定的重点园区,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税收贡献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政策。其中,第一档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评价得分进入全省同档的38个国家级园区前10名,市级在落实省级奖励资金3000万元的基础上,配套奖励1000万元。第二档为淄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区县管理的9个省级园区,对评价得分进入全省同档144个省级园区前20名的,市级在落实省级奖励资金1000万元的基础上,配套奖励500万元。省、市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实施优势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开展精准招商引资、淘汰旧动能等。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预算科,电话:3887026
18、“飞地”项目税收分享机制。建立市域外“飞地”项目税收分成机制,鼓励区县把项目推荐到更具优势的市内区域,在落实省里“飞地”项目政策的基础上,对新上项目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5年内,形成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县级部分,原则上前三年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5:5的比例分配,后两年按照4:6比例分配,此后引入方不再分享。
建立市域内“飞地”项目税收分成机制,鼓励各县区之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各自园区定位进行“互飞”,对政府主导的市内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形成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县级部分,原则上基数部分归“飞出地”享有,增量部分由“飞出地”和“飞入地”双方政府协商确定。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预算科,电话:3887026
19、各园区市级分成的税收增长10%以上或超过全市平均增幅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各经济园区(淄博新城区除外)实现的土地收益和园区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预算科,电话:3887026
20、鼓励优势产业链全球布局。对认定为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在省级每个给予最高1000万元贴息或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淄博市区县入围省级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建设的,在省级每个最高奖补800万元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联系单位: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电话:3190780
重大项目篇
1、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对项目确立阶段的立项、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同步办理,不得违规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目前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条件的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实行“容缺受理、后置补齐”模式。在选址土地已收归国有,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可先行开展项目开工的前期进地工作。项目取得土地后,各审批部门立即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
联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管理科,电话:2772769
2、零用地重大项目率先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名单的国家鼓励类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以目录清单形式确定项目准入条件,由企业按照准入清单作出书面信用承诺,项目竣工后加强后期监管和信用监督。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电话:3183832
3、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继续实施重大项目用地联审制度,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市级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采取新增和存量配比的方式保障。对照确定的年度亟需用地重大项目名单,市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做好对接,为重大项目逐一确定保障方案和指标落实时限,确保用地指标落实。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原市国土局规划科),电话:2771625
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原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规划科),电话:2771625
4、降低重大项目用地成本。各区县政府不得要求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垫支征地费用。重大项目选址已完成土地征收,在供地之前需在项目选址之上开展文物考古、压覆矿、地下管线调查等中介服务,由相关审批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宗地出让成本。属于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摘牌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原市国土局耕保科、储量科、土地利用科),电话:2771625
5、重大项目规费减免。对市重大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应上缴中央、省级部分,按规定减、免、缓征市及以下收费。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办,电话:3187608
6、保障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推动重大项目开展“多评合一”综合评估,综合评估费用根据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负责保障。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办,电话:3187608
7、重大项目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重大项目中的四大主导产业项目、省重点项目和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的新增贷款,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贴息支持,期限一年。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办,电话:318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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