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申请材料 降低落户门槛
户口迁移过程中,一律不要求群众提供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未落户证明;市外购房迁户中,取消提供土地证,申请人可凭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和房管部门的查档证明申请;市内居民整户迁移过程中,凡《居民户口簿》能够直接体现亲属关系,通过个人承诺或声明可以认定的,按原户口簿体现的亲属关系进行登记,替代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凡通过市局“警务云搜——一次办好请求服务查询”平台或淄博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可以查询、确认,并由个人承诺或声明可以认定的事项,均可作为申请材料依据,可以替代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或文书。无法核查、核验的,按原规定执行。
除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居民户口簿》外,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本人容貌与原照片无明显变化的,不再必须交验《居民户口簿》,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公民身份,当场受理。申请换领的,需要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全面梳理各类户籍业务办理所需证明,最大限度减少办理户籍业务所需材料,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证明,严格遵循“五个一律”工作规定,对超出职责范围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一律出具《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
取消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落户年龄限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落户年龄放宽至45周岁以下;已被市外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新生或在校生,毕业后打算来淄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淄博市,落户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取消驻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只允许在入学年度户口迁入限制,除入学年度学校统一办理户口登记外,在校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花名册或学校证明申请办理学校集体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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