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后收不到货款 仲裁维权解纠纷

淄博日报 2019-04-09 01:01 大字

老王举仲裁案例:2017年1月14日,淄博某泵业公司与孝义某铝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孝义某铝业公司向淄博某泵业公司购买渣浆泵,供货金额合计22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淄博某泵业公司积极、全面地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但对方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尚欠到期货款220000元。经淄博某泵业公司多次催要,对方仍推托不予支付。为此,淄博某泵业公司依据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对方支付货款220000元,利息19140元并承担该案的仲裁费用。对方未答辩。淄博某泵业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3份证据,包括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为220000元,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方式。产品发货回执一份,证明对方于2017年3月2日签收货物。增值税发票一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货物并开具了2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孝义某铝业公司未提交证据。

老王分析: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孝义某铝业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逾期应当赔偿利息损失。但淄博某泵业公司主张的利息数额高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淄博仲裁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1至3年期基准利率年6.15%计算予以部分支持,即仲裁庭支持的利息损失数额为16903元(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456天,以2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孝义某铝业公司经淄博仲裁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案可以缺席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孝义某铝业公司支付给淄博某泵业公司货款22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16903元,合计236903元。该案仲裁费7874元由孝义某铝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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