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申领门槛 扩大补贴范围 淄博市创业扶持资金政策“好戏连台”
□本报记者王玉华通讯员卢诺报道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淄博市自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同时,将原来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出。
据了解,此次降低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申领门槛,取消了过去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限要求。具体条件及标准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于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则进一步扩大了申领范围。具体条件及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淄博市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同一创业者在淄博市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此外,此次还专门设立了创业孵化补贴。自2019年起,对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实施孵化奖补。按照每孵化成功1户企业奖补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补贴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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