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入职时的“不婚不育”协议有效吗
案情简介:“有男朋友吗?”“准备什么时候结婚?”“一两年内会要小孩吗?”“准备要二胎吗?”“家里谁带孩子?”以上都是女性在求职面试过程中,HR的必问问题之一。有的单位甚至还要求刚入职的女员工签订保证在几年内不婚不育的《入职承诺》,那么,女性入职时的“不结婚不生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没有签订这份《入职承诺》,单位就可以任意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42条、第49条,该名员工婚恋、缔结婚姻属于其基本人权的范畴,本案中的《入职承诺》实质上剥夺了选择婚恋的权利,是违反《宪法》甚至是违反人权的行为。该《入职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关于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就业权利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就业歧视。因此,入职时所签订的类似于不婚的《入职承诺》本身就是无效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用人单位仅当以下之一情况出现时,才有权解聘“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1.“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三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三期”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三期”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有其他规定: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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