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不要抚养费 还能反悔吗

淄博晚报 2019-02-16 07:01 大字

案情简介:王男与李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育有一子王某。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10年12月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李女的收入状况较好,且为了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儿子由李女独自抚养,王男不支付抚养费。

2018年3月,李女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李女失业,同时又身患疾病,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王男分担儿子的生活费,但王男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李女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为由予以拒绝。无奈,2018年10月,李女以王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请求王男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那么,在双方有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能否再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呢?

律师分析: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李女在离婚时虽未要求王男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王男对儿子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了,当李女不能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时,王男应当承担支付儿子王某抚养费的义务。

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本案原告的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由于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李女的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日常所需,影响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即使离婚之时有明确约定,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原告可依法要求对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石浩律师

淄博晚报律师团律师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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