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了工程款一公司仲裁维权 淄博仲裁委:被申请人马某返还淄博某建筑公司多付的工程款

淄博晚报 2019-01-30 09:26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为讨回多付的工程款,淄博某建筑公司仲裁庭上维权。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双方提交证据并当庭质证后,最终仲裁庭查明裁决,被申请人马某返还申请人淄博某建筑公司工程款90335.3元。该案仲裁费6395元,由双方按比例共担。据悉,目前,该裁决已生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6年8月31日,淄博某建筑公司与马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马某承建周村某村村民楼九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代付材料款等原因淄博某建筑公司多支付马某工程款172056.68元。为此,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马某返还工程款172056.68元并承担该案仲裁费。马某则辩称,对方多次变更增加工程量,至今尚欠工程款,应驳回其仲裁请求。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包括对账单、收条、发票、施工材料拨付项明细等证据,并经对方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马某承建周村区某村的村民楼E型六栋、C型三栋;工程内容:土建施工、给排水、电、暖安装,甩项部分:内外铝合金门窗、内墙涂料、外墙窗台以上涂料、车库门、室内楼梯栏杆、室内地面面层;开工日期2016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约计金额1485936元,每平方米480元大包干,只扣取税金与管理费4.11%;合同价款与支付:淄博某建筑公司按工程进度分三次拨款伍拾万元(基础完工拨15万元、主体完工拨20万元、装饰完工拨15万元),其余部分工程款以E型2#、3#二套住房顶79万元,剩余工程款竣工后一个月内付清;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决算值扣百分之五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质量无问题,双方确认后十五天内支付。合同签订后,马某依约进行施工,于2017年交付所建房屋。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委托淄博某会计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实际工程造价:1471893.66元。

仲裁庭认为,关于已付工程款的认定:马某对淄博某建筑公司已支付其大理石款2700元、工程租赁费11122.13元、试验费924元、地暖61200元、零星材料及维修人工费42422元、红砖款26676元、拨付工程款577770元、三大材料款519311元,没有异议,仲裁庭予以认定。施工过程中的电费9459元被马某予以认可,水电材料款54969元,经双方协商由马某承担52000元,仲裁庭予以认定。施工零星材料及维修费,马某认可防冻剂及防水剂共计850元,仲裁庭予以认定。

淄博某建筑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马某签字的31份收条,共计197300元,马某称这些收条虽是其本人签字,但与没有争议的已付工程款577770元中的部分是重复的,当时其先打了收条,后来又向对方出具了收款收据,这些收条没有收回。由于马某没有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仲裁庭不予采信,仲裁庭认定双方争议的这197300元工程款为已付工程款。

淄博某建筑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他人代领取的人工费50000元、嵌缝油膏费853.95元、防水工程款16534元,应由马某向他人支付,淄博某建筑公司没有得到马某的授权无权支付,淄博某建筑公司主张的这部分费用,仲裁庭不予认定。淄博某建筑公司主张打井费5000元应由马某承担,仲裁庭认为淄博某建筑公司应为马某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打井费不应由被马某承担。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马某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后,淄博某建筑公司应按马某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向其支付工程款。经鉴定马某施工的工程造价为1471893.66元,经仲裁庭认定的淄博某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501734.13元,淄博某建筑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管理费为60494.83元,超付工程款90335.3元,应予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最终裁决马某返还淄博某建筑公司工程款90335.3元。该案仲裁费6395元,淄博某建筑公司承担2461元,马某承担3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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