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练车撞伤人 谁担责

淄博晚报 2019-01-26 09:27 大字

案情简介:2015年4月,小王在某驾校报名学车。在学习科目二的时候,小王按照教练员的要求操作半坡起步,由于技术不熟练,加上小王自身有点紧张,导致油门和方向盘没有控制好,将在一旁等候学车的学员小张撞伤,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5000余元。该责任是由学员小王自己承担?教练承担?还是驾校承担?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学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在学习驾车技能时,由于他没有完全掌握驾车技能,因此需要教练陪同指导,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当视为教练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所导致,应由教练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教练是属于受雇于驾校的员工,其在陪同学员练车时是在执行驾校的职务行为,故小张的损失最终应该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学员由于工作或者其他的原因,在驾校练车的时间不够导致在考试之前还没有熟练掌握驾车技能。因此,许多学员就找一些陪练车的社会车辆在空余时间练车,在这种陪练过程中,陪练人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学员是在陪练人员的指导下驾驶车辆。此时陪练人员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教练员,因为学员由于没有驾驶证,则其在该过程中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由学员自己承担责任,而陪练人员由于明知学员无驾驶证还将其车辆借给学员驾驶则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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