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有纠纷 仲裁庭上辨分明 淄博仲裁委:根据合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承担仲裁费

淄博晚报 2019-01-23 09:47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明明某建筑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周村的马某仍说对方欠了自己工程款,双方最终走上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双方提交证据和当庭质证后,最终查明裁决,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驳回申请人马某的仲裁请求,同时裁定该案仲裁费10222元、鉴定费10000元由马某承担。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目前已生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3年8月31日,周村市民马某承接在周村区某村的村民楼三栋建筑工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某建筑公司多次增加工程量,变更图纸,于2015年竣工。经自己多次催要工程款,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500000元并承担该案仲裁费。某建筑公司称,他们已全额付清工程款;马某承建的工程逾期交工,他们保留追索的权利;合同约定的是包干价,马某的鉴定请求不合理。双方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过对方的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马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马某承建某建筑公司在周村区某村的村民三栋居民楼;工程内容:土建施工、给排水、电、暖安装,甩项部分:内外铝合金门窗、内墙涂料、外墙窗台以上涂料、车库门、室内楼梯栏杆、室内地面面层;开工日期2013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1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约计金额1485936元,每平方米480元大包干,只扣取税金与管理费4.11%;合同价款与支付:某建筑公司按工程进度分三次拨款伍拾万元(基础完工拨15万元、主体完工拨20万元、装饰完工拨15万元),其余部分工程款以E型2#、3#二套住房顶79万元,剩余工程款竣工后一个月内付清;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决算值扣百分之五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质量无问题,双方确认后十五天内支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马某依约进行施工,于2015年交付所建房屋。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某认为虽然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包干价,但由于某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图纸,施工过程中又进行了多次变更,申请对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仲裁庭委托淄博某会计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实际工程造价:1471893.66元。

仲裁庭认为,马某对某建筑公司已支付其大理石款2700元、工程租赁费11122.13元、试验费924元、地暖61200元、零星材料及维修人工费42422元、红砖款26676元、拨付工程款577770元、三大材料款519311元,没有异议,仲裁庭予以认定。施工过程中的电费9459元马某予以认可,水电材料款54969元,经双方协商由马某承担52000元,仲裁庭予以认定。施工零星材料及维修费,马某认可防冻剂及防水剂共计850元,仲裁庭予以认定。

某建筑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由马某签字的31份收条,共计197300元,马某称这些收条虽是其本人签字,但与没有争议的已付工程款577770元中的部分是重复的,当时其先打了收条,后来又向对方出具了收款收据,这些收条没有收回。由于马某没有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仲裁庭不予采信,仲裁庭认定双方争议的这197300元工程款为某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马某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后,某建筑公司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经鉴定,马某施工的工程造价为1471893.66元,经仲裁庭认定的某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501734.13元,某建筑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管理费为60494.83元,某建筑公司已不欠马某工程款,马某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3条之规定,裁决驳回马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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