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能否转让
案情简介:2014年3月,刘女士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贷款。刘女士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后,于2016年的7月份将该经济适用房转让给王某。合同约定,刘女士按照原价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王某分期分批支付该房款,刘女士保证王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刘女士将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抵押合同一并交给王某,原购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由王某承继。同时约定刘女士积极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给刘某房屋转让费90000元。同年10月份,房屋如期交付。王某搬进房屋,并进行装修居住至今。此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
那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双方买卖经济适用房是否合法合规呢?
律师分析: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购房人的主体资格、上市交易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购房人需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缴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全部产权。
在本案例中,刘女士在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屋未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将房屋转让,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双方的房屋转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石浩律师
淄博晚报律师团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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