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完活拿不回保证金一公司仲裁维权 淄博仲裁委:按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利息损失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因工程分包合同产生争议,一公司干完工程验收合格后,却拿不回保证金,因此,走上仲裁庭讨要说法。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山东某建筑公司向淄博某劳务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5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8683元,同时承担仲裁费。
据悉,淄博某劳务公司申请称,2016年8月22日,他们与山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对方将其承接的建筑工程的部分劳务施工交由自己具体实施,现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但对方未依约支付劳务费;另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淄博某劳务公司向山东某建筑公司共分两次合计交纳履约保证金60万元,该款应于主体工程封顶、二次结构完成后全部返还。淄博某劳务公司于2018年1月即完成了主体封顶及二次结构项目,但截至目前,仍有35万元的保证金未能退还。山东某建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此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对方返还履约保证金35万元并承担利息8683元(2018.01.31—2018.06.30共151天,按照年息6%计算)。
山东某建筑公司辩称:淄博某劳务公司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是对工程劳务作业期间按照劳务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全面履约的一种保障约定。涉案工程劳务在具体作业过程中存在工期超期问题、质量不合格问题、劳务作业人员安全事故问题,由此造成业主的相关处罚,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现涉案工程尚在施工,因此,他们的实际损失尚无法确定,以及由此引起的淄博某劳务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亦无法确定。他们同时提出,根据合同,因为工程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该保证金返还根本条件并未成就,不能确认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正常情况下”返还该履约保证金。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准确履行各自义务。淄博某劳务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缔约本意,也未与其实际履约结果之间产生法律冲突,其请求应予支持;其关于保证金的相应利息请求,在计算时间、参考利率及计算结果方面均不违背法律允许的上限,故亦予支持。最终,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山东某建筑公司向淄博某劳务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5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8683元,该案仲裁费9936元,由山东某建筑公司负担,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目前,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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