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19年起城乡建设档案依法管理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通讯员张灿)昨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工程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条例要求,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以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持利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公布城乡建设档案。
条例规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利用系统,实现与政务服务网络系统链接。电子档案利用系统应当具备检索、筛选、输出、登记、保存档案利用者信息等功能。
据悉,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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