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政协原副主席王修德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记者张依盟通讯员邵泽毅报道
本报临沂讯11月20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修德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王修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修德利用担任淄博市财政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出差备用金的方式,于2008年至2010年,贪污淄博市财政局公款共计62005元;利用担任淄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兼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资金拨付、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1997年至2014年,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15043元。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修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修德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修德所得赃款赃物全部予以追缴,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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