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租金 俩市民仲裁庭上维权 淄博仲裁委: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支付租金赔偿损失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俩市民与淄博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却4年没有拿到租金,无奈之下走上仲裁庭维权。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今年8月份,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查明并双方质证后,最终裁决,淄博某公司支付市民徐某和徐某某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的租金88740.80元,支付违约金12157.49元。目前,该案已审结并执行完毕。
据悉,市民徐某和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淄博某公司从当年11月18日开始,租赁他们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商业城内一商铺,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为22185.20元,租金一年一付。违约金为违约当年度租金的5%,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须再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合同履行过程中,淄博某公司拖欠他们2013年至2017年四年的租金,多次催要不付,构成违约。为此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淄博某公司支付四年租金88740.80元、违约金4437.04元、利息7720.45元;对方承担仲裁费用。淄博某公司辩称,对欠付租金的时间、数额、违约金无异议,但对对方主张的利息有异议,认为对方主张了违约金,不应再同时主张利息损失。徐某和徐某某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过对方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双方签订《铺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和徐某某将座落于某商城的一套商铺出租给淄博某公司,租赁期从当年11月18日开始共10年,年租金为22185.20元,租金一年一付。淄博某公司应于每租赁年度期满后30日内向对方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租金;违约金为违约当年度租金的5%,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须再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合同履行过程中,淄博某公司至今尚未支付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四年的租金88740.80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淄博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租金是本案产生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徐某和徐某某要求对方支付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四年租金88740.80元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违约当年度租金的5%,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须再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徐某和徐某某主张4437.04元违约金,同时,两人另行主张欠付租金利息损失7720.45元,共计12157.49元。仲裁庭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他们的实际损失确实过低(实际损失参照如下计算标准:以年度租金为基数,从每年应付租金的时间起至徐某和徐某某申请仲裁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分年度计算并相加),徐某和徐某某另行主张的7720.45元利息损失,应视为徐某和徐某某对违约金的调整请求,仲裁庭对违约金予以适当提高,徐某和徐某某请求的违约金与利息损失共计12157.49元,未超出依上述计算标准得出的违约金数额,因此对两市民的请求数额仲裁庭予以支持。
调解未果后,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淄博某公司支付徐某和徐某某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的租金88740.8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2157.49元。该案仲裁费4349元由淄博某公司负担。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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