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防止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周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支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执法人员做有碍客观、公正、严格、廉洁执法的事情。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执法人员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集、事实认定、处罚裁量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公正的要求。执法人员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以组织名义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执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执法人员因严格执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对待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有关人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提供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或上级转交的信函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如实记录。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情节较重的应及时督促纠正,涉嫌严重违纪的,要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私自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用暗示、威胁或者通过办案单位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施压等手段的,应当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上报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离退休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安监局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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