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一公司与股东走上仲裁庭 淄博仲裁委: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3名股东应付清股权收购款

淄博晚报 2018-11-15 10:20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因为股权纠纷,一投资公司与市民高先生等3名股东走上仲裁庭,依法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签订增资协议后,因投资的公司亏损,高先生等3名股东便拒绝付清股权收购款,因为多次催要未果,某投资公司与高先生等3名股东走上了仲裁庭,最终经审理查明后,仲裁庭依法裁决,高先生等3人连带给付某投资公司股权收购价款1600万元,仲裁费双方共担。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目前已生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1年11月12日,某投资公司与高先生及某药业公司签署《增资协议书》,约定某投资公司代表高先生等3名股东向某药业公司增资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400万元认购某药业公司新增股本,其余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协议同时约定,某药业公司出现“2012年实际完成销售低于3000万支,或/和实际完成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或/和此后每年的年递增率低于30%”的情形时,投资方有权在2013年3月1日之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创始人股东或/和公司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协议签订后,某投资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向某药业公司缴纳增资款1000万元,但某药业公司自2012年度开始连续亏损,协议约定回购条件已成就。为此,某投资公司书面通知高先生等人回购其持有的某药业公司全部股权,但对方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股权收购价款,违反了《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某投资公司认为,高先生等人拒绝履行收购义务,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裁决高先生等人连带给付股权收购价款人民币1771.561万元,同时连带给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双方同时提交了证据,并进行当庭质定。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双方与某药业公司签署《增资协议书》,第3.2条约定,某投资公司代表高先生等股东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购某药业公司新增股本400万元,认购金额中的400万元计入某药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600万元记入某药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协议对双方的权益、义务等都进行了详细约定。增资协议签订后,某投资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向某药业公司缴纳增资款1000万元。没想到,某药业公司自2012年度开始连年亏损,至2015年完成净利润均为负数。某投资公司先后于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3日两次向高先生等寄送《要求收购股权的通知书》,要求其于接函之日(含)起3日内收购某投资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全部股权,均未得到回应。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高先生等3人连带给付某投资公司股权收购价款1600万元。该案仲裁费96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投资公司承担12165元,高先生等3人共同承担89000元。两项裁决合计后高先生等人共应向某投资公司连带支付16089000元,裁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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