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时被伤害 责任谁承担

淄博晚报 2018-11-12 07:55 大字

案情简介:今年8月份的某一日,李某下班后,约了几个好朋友来到一家娱乐城消费。在此处消费期间,因为一件小事,李某与邻座的客人发生争执,被娱乐城的工作人员劝开。这几个人离开后不久,带来一批人,手持木棍,将李某等人打伤。娱乐城工作人员见此情景,立即拨打110报警。但在110警员到来时,这些人已经逃之夭夭。后来也一直没有找到打人者。李某等因为伤害赔偿问题与娱乐城发生纠纷。问:李某能否要求娱乐城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娱乐城工作人员对争执双方进行了劝阻,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及时拨打110报警,已经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娱乐城对李某等人遭受他人殴打并无过错,故不应对李某等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石浩律师

淄博晚报律师团成员。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严谨、细致,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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