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约付费一企业被告上仲裁庭 淄博仲裁委:依法支付律师代理费,仲裁费双方共同承担

淄博晚报 2018-11-07 10:20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不按约支付律师费,某建筑公司被某律师事务所告到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双方因委托代理合同产生争议,某建筑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某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派出律师出庭代理诉讼,但某建筑公司事后拒不支付律师费,某律师事务所多次讨要无果,将对方“告”上了仲裁庭。经过审理,最终,仲裁庭依法裁决,某建筑公司付给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31326.48元,10日内履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某律师事务所提起仲裁请求称,2016年5月,某建筑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就其与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诉讼,某律师事务所开始为某建筑公司进行了系列诉讼前准备工作。多次派出律师前往外地,搜集资料证据,提起诉讼。双方于2017年1月13日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之后,某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派出律师为对方出庭代理诉讼并全部履约,但某建筑公司拒不按约支付律师费,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提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请求裁决对方立即付清代理费并支付违约金共计50万元、承担该案仲裁费用。同时,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某建筑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仲裁庭查明,双方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1份。合同约定:某律师事务所为对方与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案一审终结止。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本案一审判决后十日内,某建筑公司按照一审判决被告(即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即某建筑公司)的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甲方律师费。某建筑公司逾期付款,则按每逾期一日万之三计算利息。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对方执行事宜及二审代理另行约定收费。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某律师事务所履行了代理诉讼义务。2017年4月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公司返还工程款569421.60元,支付违约金535000元。两项合计为1104421.6元。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山东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除其中的代理费收费标准违反有关规定外,其余内容认定有效。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风险代理的协议收费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本案属于风险代理,宜按合同约定的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款项总额的30%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裁决某建筑公司付给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31326.48元。该案仲裁费12373元,某律师事务所负担4200元,某建筑公司负担8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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