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律文书 被追刑责顺利执结

淄博日报 2018-10-26 01:01 大字

□本报记者陈道峰通讯员王琦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屡次赴省进京上访阻挠执行,法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终被执结。

申请执行人王某平与被执行人王某安财产权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和再次二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淄民一终字第511号终审判决,判决王某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平树木损失700元,并将争议房屋及院落交付给王某平。法律文书生效后,因王某安拒不履行义务,王某平于2006年3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安将争议房屋及院落交付给王某平。

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某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张贴了限期交付房屋及院落的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安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同胞兄弟,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有其历史原因,因此强制迁出难度较大,执行人员多次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村干部做工作、多次组织兄弟协商,均未成功。与此同时,被执行人通过在所占院落继续修建房屋(后被制止),并多次赴省进京上访给执行法院施加压力,企图阻挠执行。法院在对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相关执行义务,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持。

2017年6月,通过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一些书证的整理,又通过实地走访掌握了一系列被执行人的犯罪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经合议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拒执罪的犯罪构成,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被执行人被依法逮捕。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面对确实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如实坦白并自愿认罪、悔罪,并将其所占院落及房屋主动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最终被依法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被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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