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保人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标准仍为12个档次
晚报讯(记者赵晓雯)淄博市于2013年印发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昨日记者获悉,为更好地促进淄博市居民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对《意见》进行重新修订,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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