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货款一公司赔钱又输“仲裁案” 淄博仲裁委:欠款公司支付货款赔偿利息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拖欠货款,青岛某公司被淄博某化工企业告上仲裁庭,最终输了“官司”又赔了钱。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双方当庭质证、答辩后,最终裁决,青岛某公司与淄博某化工企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青岛某公司付给淄博某化工企业设备款31300元,赔偿利息损失8394元。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目前已生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起仲裁纠纷是因工业品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淄博某化工企业申请称,该企业与青岛某公司自2014年以来发生业务,由青岛某公司购买自己企业的反应罐及配件,在提货时付清货款,如不能按时付清,标的物属于自家企业所有。青岛某公司最后一笔款支付时间为2016年9月份,截至双方发生纠纷前,仍拖欠52610元货款。请求裁决对方支付设备款52610元及利息1475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青岛某公司辩称,淄博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无管辖权。认为双方无合同关系及仲裁协议。与淄博某化工企业有业务关系的是自己公司的淄博分公司,自己企业不应成为该案当事人。双方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淄博某化工企业与青岛某公司的分支机构青岛某公司淄博分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青岛某公司淄博分公司购买淄博某化工企业的搪瓷反应罐、搪瓷贮罐等设备,合同价171300元。交货方式为买受方自提。付款方式为提货时付130000元,余款在质保期满前陆续付清,质保期为6个月。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还对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青岛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到淄博某化工企业处自提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并于当日交付承兑汇票2张,款额分别为10万元和4万元,共计14万元。2014年9月28日,淄博某化工企业交给青岛某公司淄博分公司增值税发票2张,分别为合同项下的设备价款88800元和82500元,共计171300元。青岛某公司淄博分公司出具了收到条。该设备的质保期到2015年3月29日期满。青岛某公司淄博分公司尚欠申请人设备款31300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公司的淄博分公司与淄博某化工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应视为法人的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应由法人享有和承担,青岛某公司作为该案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淄博某化工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出具了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青岛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淄博分公司,总价款为171300元,已付140000元,尚欠31300元,仲裁庭予以确认。青岛某公司应支付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第113条之规定,裁决青岛某公司付给淄博某化工企业设备款31300元,赔偿利息损失8394元(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8年9月30日计1277天,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该案仲裁费3118元,由淄博某化工企业负担1018元,青岛某公司负担2100元。该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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