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每年提高1200元
晚报讯(记者刘琳通讯员崔波)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期,淄博市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淄民〔2018〕87号),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淄博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910元、762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每年25440元、21850元、205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调整后抗战时期的每人每年16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每人每年161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60周岁农村籍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至440元。
新闻推荐
爱心捐款活动近日,张店区重庆路小学为患病同学袁欣婷举行爱心捐款活动。全校师生用自己的行动为袁欣婷同学的...
淄博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淄博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