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被告上仲裁庭 淄博仲裁委:欠款公司10日内付清工程款

淄博晚报 2018-09-19 09:49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拖欠工程款一公司被告上仲裁庭,最终付清了拖欠的工程款。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某建筑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某单位大楼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但施工完成后,某建设工程公司却以自己也被某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迟迟没有按合同付清应付给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多次催要无果,某建筑公司将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某单位一起“告”到了仲裁庭。经仲裁庭审理查明,最终裁决某建设工程公司10日内付清工程款642098.76元。据悉,裁决为终局裁决,目前,此案已执行。

2016年10月1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单位大楼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合同约定桩数为113棵,开工日为2016年10月3日,竣工日为2016年11月13日,工期为40天。2016年11月6日,某建筑公司又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某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又增加承包基坑护坡混凝土钻孔灌注桩50棵,工期为20天,并约定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后付至85%,余款一年内付清。前期工程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竣工,后期工程于2016年11月16日竣工,工程经验收质量为优良。施工结束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642098.76元一直没有支付,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对方支付工程款。

某建设工程公司答辩称,某建筑公司所述欠款事实基本属实,但强调因某单位拖欠工程款,自己公司暂时无力偿还工程款,欠款数额还需要核实。某单位则答辩称,某建筑公司将他们“告”上仲裁庭没有法律依据,他们与某建筑公司没有仲裁协议。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单位支付工程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单位欠工程款。三单位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仲裁庭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某单位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某单位大楼。2016年10月1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单位大楼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桩数为113棵,开工日为2016年10月3日,竣工日为2016年11月13日,工期计40天。2016年11月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1份,约定某建筑公司增加承包基坑护坡混凝土钻孔灌注桩50根,开工日为2016年11月8日,竣工日为2016年11月28日,工期计20天,某单位盖章予以确认。某建筑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经验收,质量为优良。经双方核对账目并予以确认,某建设工程公司尚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642098.76元。

仲裁庭认为,某单位大楼的总承包人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该公司将灌注桩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工程的验收、结算均在双方之间进行,双方的合同关系明确。某建筑公司要求某单位承担清偿工程款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某建筑公司和某建设工程公司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某建筑公司出示的企业询证函,是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审计时,于2018年2月28日发给被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账目询证函,双方盖章确认工程欠款数额为642098.76元,仲裁庭予以确认。该工程款应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

最终,仲裁庭根据合同法裁决,某建设工程公司付给某建筑公司工程款642098.76元,驳回某建筑公司对某单位的仲裁请求。该案仲裁费13682元由某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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