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借给他人被盗引“仲裁纠纷” 淄博仲裁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按合同赔偿市民损失

淄博晚报 2018-09-12 11:29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轿车借给他人后被盗,保险公司拒赔,无奈之下,张店市民王先生与保险公司走上了仲裁庭。昨日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这是一起保险合同产生争议,经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和双方的质证后,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付给王先生保险赔偿款74297.6元。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已生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7年6月14日,王先生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2017年6月15日,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自己,保险期间为一年,王先生如数缴纳了保险费4704.44元,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成立。2017年9月9日,王先生所有的被保险车辆被盗,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该案至今尚未侦破,被盗车辆已办理销户手续。2018年初始,王先生多次前往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处处推诿,拒不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2018年4月19日,某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发出《保险拒赔通知书》。无奈,王先生诉诸法律维权,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9400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双方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投保车辆为桑塔纳某型轿车,投保险种为车上人员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14种,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15日零时起至2018年6月14日24时止,王先生缴纳保费4704.44元,某保险公司为王先生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2017年9月9日10时许,使用保险车辆的范先生到张店公安分局兴学街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当日凌晨1时许将保险车辆停放在张店区某公寓楼下被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尚未破案。

2018年初,王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提起保险索赔。某保险公司经审查,于2018年4月19日给王先生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的拒赔原因为“经调查核实,此车产权属被保险人王先生所有,并同意王某某使用。王某某在未告知车主王先生的情况下,私自将车抵押给郭某某,作为向郭某某借钱的抵押物。郭某某又将车转给范某某使用过程中被盗”。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认定“此车被盗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予以拒赔”。另查明: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是申请人王先生,其本人不是驾驶员。王先生将购买的轿车交给与其合作办企业的王某某管理和使用,王某某是其合作企业淄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将保险车辆借给范某某使用,在范某某使用期间被盗。

仲裁庭意见: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保险车辆被盗后,王先生提出索赔,某保险公司以“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予以拒赔。仲裁庭认为,被保险人王先生将保险车辆交由王某某管理使用,王某某又将保险车辆借给范某某使用,在范某某使用期间被盗。此种情况,不能表明王先生不允许王某某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某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中提到王某某私自将车抵押给郭某某,郭某某又将车转给范某某使用过程中被盗。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车在购买时已作为贷款65000元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该保险车辆不能再进行合法的抵押。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庭不予采纳。某保险公司关于如果理赔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计算赔偿额的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裁决某保险公司付给王先生保险赔偿款74297.6元(购车价94000元减折旧2个月计1128元再减20%的盗抢险免赔计18574.4元)。该案仲裁费4083元由王先生负担883元,某保险公司负担3200元。

新闻推荐

推动周村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访区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局长胡茂德

“近年来,周村区畜牧业在取得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小规模、分散饲养占比例大,畜牧业效...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