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面启动 对45万家单位进行“地毯式”清查登记
晚报讯(记者孟书祥通讯员陈闯)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淄博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月10日,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面启动。全市7000多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统一持有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PAD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开始对普查对象逐户进行清查登记。
对45万家单位进行“地毯式”清查登记
据介绍,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据初步测算,淄博市将对45万家单位进行“地毯式”清查登记,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单位清查的时间是9月至10月,目的是查清、查全、查准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及基本属性。第四次经济普查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至4月,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此次清查要求普查单位做到“三到位”,一是普查对象的财务或会计人员到位,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二是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各种反映自身经营情况的原始资料以及有效公章;三是委托记账公司或财务公司进行账务管理的普查对象,要提前安排接受普查方式,使入户普查工作实现一个地点一次完成。
对不配合普查行为将依法处罚
按照新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新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新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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