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淄博市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通知》(财税〔2015〕72号)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税务局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财非税〔2018〕42号)要求,市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外埠驻淄博市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用人单位于2018年9月30日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进行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三、申报内容
(一)已填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职残疾职工上年度(2017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表格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0533)2166079
监督电话:(0533)2183697
地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张店区金晶大道162号院内一楼)
(相关通知、表格可登录市残联网站http://gxyg.zibo.gov.cn/,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bdesc.org.cn下载)
淄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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