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能被执行吗

淄博晚报 2018-09-03 15:25 大字

案情简介:王建与姚瑶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在其子王小男年满13周岁时,姚瑶作为王小男的委托代理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8月在王小男未满14周岁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被登记在王小男名下。

2016年5月,贺某与王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贺某出借100万元给王建。后王建未偿还而被贺某诉诸法院,并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王建、姚瑶、王小男共有的登记在王小男名下的房屋。

王小男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而要求排除执行。那么,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到底能不能因为父母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呢?

律师分析:王建、姚瑶以王小男的名义签订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时,王小男仅有13岁,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男也没有举证证明王小男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则是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财产,在案涉房屋登记在王小男名下之前,王小男尚未取得赠与财产,更谈不上对赠与财产即案涉房产进行合理使用取得收益。

王建、姚瑶以王小男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买合同时间是2015年11月,王男与贺某签订借款合同时间是2016年5月,王男、姚女将案涉房屋登记在王小男名下是2016年8月。王建、姚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小男名下时,尚未归还贺某借款,因此王小男认为其取得案涉房屋未损害贺某利益的理由不成立。案涉房屋一直由王建、姚瑶夫妻用于经营生意,明显超出王小男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法院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建对贺某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应为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则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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