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设生猪定点屠宰厂
晚报讯(记者赵瑞雪沙红翠通讯员巨荣俊张灿)“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昨日召开的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主要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与民生息息相关。
其中,《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定点屠宰厂选址应当符合全市设置规划、区(县)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本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发现一二类疫情没有及时报告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五条其中一项修改为:“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后单独作为一条,修改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运输建筑材料、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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