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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专题·第六十九期
申请村务公开未获答复,村民起诉政府法院判决涉事镇政府不作为,相关信息应向村民公开
路某某是某村村民,自2008年以来,该村村务工作及账目一直没有向村民公开,涉及的账目主要有土地补偿、小麦补贴等等。路某某多次要求村委会对村委会工作及财务状况进行公开,但村委会不予处理。路某某遂向其镇人民政府提出对其所在村村务公开、村财务审计的申请,但该镇政府未作出任何答复。
后来路某某找到了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路某某提起诉讼。该镇人民政府以路某某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和其所诉的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为由抗辩。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路某某的居民户口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资格为由,证明路某某原告的合法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发布”,证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也应依法公开,证明该镇人民政府不作为。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该镇人民政府公开相关的村务信息。
当人们遇上一些通过自己的力量无法解决的事情时,相信法律的力量,寻求律师的帮助往往会事半功倍。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今日淄博》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咨询热线:13361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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