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交房 开发商输了“仲裁案” 淄博仲裁委:支持购房市民请求,开发商赔钱解除合同

淄博晚报 2018-08-29 10:25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购买的商品房迟迟不交付,市民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仲裁庭,双方举证并进行了当堂质证后,最终,开发商被判合同违法,输了“官司”。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已审结,张店市民李先生已拿到开发商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付的经济损失和退还的购房款,双方解除合同,该案仲裁费5466元由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目前已执行完毕。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6年1月,李先生和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对方开发建设的一套预售商品房,金额117295元。付款方式约定,李先生于合同签订之日首付房款42295元,剩余房款7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李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约定,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前向李先生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但逾期达20个月后,仍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为此,李先生多次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交纳的购房款124080元(含储藏室),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李先生走上仲裁庭。

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称,该案的实际房屋销售人不是自己,而是山东某建筑公司。该房由山东某建筑公司承建,自己已经以房抵债,抵给山东某建筑公司。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只是由于李先生原因未办理交付手续,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合同中未写明日期),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房,价款为117295元,首付款42295元,按揭贷款75000元。交房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该商品房由山东某建筑公司参加承建施工,因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山东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在2015年11月前后,双方商定以房抵债。山东某建筑公司交由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具体业务事宜。山东某建筑公司将抵债商品房转让给公司职工,作为山东某建筑公司职工的李先生与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山东某建筑公司与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补签了协议书,约定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150套商品房的买受人更换到山东某建筑公司购房人的名下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交付商品房,李先生请求裁决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仲裁庭应予支持。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该房已抵债给山东某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因该房系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李先生与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相关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依据,以房抵债给山东某建筑公司,只能表明是购房人名称的变更,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不产生实质的变化,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变更。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该案的违约责任。

最终,经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李先生购房款124080元(含储藏室)、赔偿经济损失23223元。

新闻推荐

工商银行临淄支行 贴近市场服务小微

临淄区齐鲁塑化城是江北最大的化工贸易集聚地,聚集小微企业数百家。为给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工行临淄支行按照监管部门...

淄博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淄博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