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淄博市2018年立法计划,今年将要出台《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现就《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9月16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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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机制】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节约用水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约用水投入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城乡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教育、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中小学教育、职工继续教育和公务员培训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七条【节水规划】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八条【双控制度】实行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建立市、区县、镇(街道)三级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第九条【计划定额】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和定额管理,全面实施阶梯式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和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第十条【用水计划】市、区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需求,依法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书面下达。新增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
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并将分配情况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用水计划户的用水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用水计划调整】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依法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核定情况。年取用新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户和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百分之三十的用水户,需要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
第十二条【临时计划】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报临时用水计划,并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十三条【超计划、超定额加价】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税)制度。
使用自备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的,对超计划用水部分,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使用公共管网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累进收取水费。
第十四条【用水统计】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和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和节水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量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和节水统计表。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每个抄表周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
第十五条【水量平衡测试】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一)年均取用新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定额)用水户,应当至少每四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正常运行一年后的;
(三)用水单位的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的。
经测试不符合节水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
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作为用水计划、定额管理、取水许可量核定和节水型单位创建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应急措施】水资源不能满足区域正常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供水应急预案,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顺序对用水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效率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效率管理。区域整体用水效率低于国家或者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由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区域用水总量指标。
计划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国家、省和行业定额标准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十八条【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正常运行。
节约用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九条【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居民社(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循环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节水器具】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高耗水设备、产品和工艺,已安装使用的,应当立即更换或者改造。?
第二十二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规划】编制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规划,对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设污水处理回收利用设施和再生水供水管网,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再生水设施配套】下列新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医院、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过二百立方米,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三千人的居住小区。
第二十四条【再生水设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广串联用水、再生水回收利用等节水技术。
第二十五条【再生水利用】鼓励优先利用再生水的情形:
(一)石油化工、冶金、纺织印染、造纸、制革、热电等高耗水企业;
(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市政环境用水;
(三)冷却、洗涤等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
有条件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其它水源用水计划指标。
第二十六条【海绵城市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节水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建立节约用水奖励补贴制度。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对节水型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产品、设备、工艺,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更换或者改造的;
(二)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
(三)公共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未如实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取用水资料的。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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