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违约两企业对簿“仲裁庭” 淄博仲裁委:违约企业支付违约金,10日内付清

淄博晚报 2018-08-08 10:19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不履行租房合同,一企业被告上了仲裁庭,双方对簿的结果是违约者赔偿违约金。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了争议,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双方在仲裁庭对质、举证、答辩和质证后,最终仲裁庭裁决,违约企业淄博某木业公司支付淄博某经营公司违约金137850元,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目前已生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7年4月1日,淄博某经营公司与淄博某木业公司签订了厂房、宿舍、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淄博某经营公司提供厂房1610平方以及宿舍和办公室,淄博某木业公司支付租金年160000元;租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7年6月1日,双方又另签订办公室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四年零十个月,租赁期内前三年的租金为每年38000元。同年9月13日,双方再次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车间一个,面积1031.1平方米,租赁期限五年,前三年租金为每年92800元。三份协议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2018年3月,淄博某木业公司无故终止了合同。淄博某经营公司为此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对方支付违约金13785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75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淄博木业公司租赁淄博某经营公司一处厂房及土地从事生产经营及生活;租赁期限为五年,即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租赁期三年为一个阶段,三年后租赁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上调或下降。双方对租赁期满后情况、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与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淄博某木业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淄博某经营公司交付了第一年租金160000元。

2017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办公室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淄博某木业公司租赁淄博某经营公司办公室12间。租赁期限为四年零十个月,即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租赁期三年为一个阶段,三年后租赁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上调或下降。租金为263元/间/月。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等都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淄博某木业公司按协议约定交付了第一年租金38000元。

2017年9月13日,双方签订第三份《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淄博某木业公司租赁对方一处厂房及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五年,即2017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双方对租赁期、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淄博某经营公司依约向淄博某木业公司交付了其承租的厂房,淄博某木业公司按协议约定交付了第一年租金92800元。没想到,2018年3月,淄博某木业公司却单方面终止了租赁合同。

仲裁庭经调查、现场取证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淄博某木业公司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是该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上述租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裁决淄博某木业公司支付淄博某经营公司违约金137850元。该案仲裁费5759元,淄博某经营公司负担347元,淄博某木业公司负担5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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