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 说法

淄博晚报 2018-08-06 00: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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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生,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自1995年开始专业刑事辩护,首推“刑事法律顾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义务讲解;中加刑事辩护和中美非法证据排除交流成员;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

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山东律师王同生。

咨询电话:13708942650。

4、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这类人员主要是指(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李XX不属于前三类人员是很明显的。被告人李XX也不属于第四类人员,因为不存在“授权”,也不是从事“法律意义上的公务”。

二、不具备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公证行为与“损失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公众“交费”是造成损失的根本前提,还有一个重要的情节:公众交费之后再公证,而不是先公证之后再交费,交费是公证的前提,而不是公证是交费的前提。损失造成的根本原因是经营不善,不是公证。

三、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一是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很明显,“危害结果”如果存在,也是发生在新刑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二是根据新刑法的立案标准,新刑法的量刑比旧刑法(1979年实施的刑法)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假设本案构成犯罪,也应该适用新刑法。如果适用新刑法,根据立案标准规定,本案应在三年以下量刑,根据刑诉法规定,本案的追溯时效为五年,很明显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案应当适用新刑法的意见,但是没有采信本人关于无罪及超出诉讼时效的意见:“因新刑法对此处罚较轻,因此适用新刑法在三年以下量刑,故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尽管作为辩护律师的我对案件的判决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本人满意,并且不上诉,最终该案以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结束。2004年我还承接过这样一起案子。

公诉机关公诉的时间是2004年3月。罪名是玩忽职守罪。

起诉书指控:“1996年10月份,被告人叶XX在担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期间,不认真履行验资程序,对验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疏于审查,在张XX提供的验资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24日违法为张XX出具注册资金验证书,致使张XX违法成立XX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30000元,不能归还,给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未完待续(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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