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不还仲裁为民维权

淄博日报 2018-07-25 10:09 大字

老王举仲裁案例:2017年8月,郑先生与淄博某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将原来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改为了借款。协议约定,淄博某企业向郑先生借款34.35万元,用于流动资金,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利息为年利率25%。借款到期后,淄博某企业却未能如期归还本息,为此,郑先生根据借款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依法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淄博某企业立即支付借款343500元,支付约定的利息144222.9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并承担该案仲裁费、保全费。

老王解析: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仲裁庭多次主持调解,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5月8日,淄博仲裁委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06条、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之规定,仲裁庭最终裁决,淄博某企业偿还申请人郑先生借款343500元、利息144222.9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仲裁费1216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淄博某企业全部承担;淄博某企业须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借款及利息。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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