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仲裁索赔“保险金” 仲裁裁决:保险公司支付113681元,10日内付清

淄博晚报 2018-06-13 12:02 大字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市民石先生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有损伤,自己也受伤住院,花费不少。由于与保险公司意见不一致,保险费赔付成了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石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该案经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经过调解、调查和质证,最终裁决,保险公司共计支付石先生各种保险赔付金113681元,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据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石先生与保险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017年9月17日,在309国道临淄路段一路口,石先生驾驶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大车相撞,石先生受伤,车辆受损严重。随后,石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保险公司的答复让他无法接受。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由于双方争执不下,石先生向淄博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同时提交了各种证据,并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双方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新车购置价为92500元;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为车损险92500元,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20000元/座,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保险费总额为3971.46元;保险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8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订后,石先生如约缴纳了全额保险费。2017年9月17日13时40分,他在309国道一路口与一辆“解放”牌自卸货车相撞,自己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石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对方车辆损失数额为10413元,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石先生赔偿“解放”牌自卸货车司机车辆损失赔款10413元。

庭审中,经仲裁庭主持调解,石先生与保险公司就被保险车辆的受损状况和残值达成了一致,双方确认被保险车辆按全损处理,车辆残值为3000元。仲裁庭意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在出现保险事故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裁决,保险公司支付石先生机动车损失保险金76735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0413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金20000元、施救费2790元。驳回申请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4270元由石先生承担527元,由保险公司承担3743元并直接支付给石先生,以抵付石先生提前交付的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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