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不一,谁是被告?

淄博晚报 2018-06-11 10:04 大字

案情简介:近日,接到一起案件咨询,谈到该公司2017年10月签订了一起买卖合同,当时没有注意,合同中,首部买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买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由于买方拖欠货款三十万元至今未付。公司对此,不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由此,《买卖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为买方公司,并非合同抬头打印的公司,该买卖行为的实际买方为合同中的盖章的公司,故可认定盖章公司与卖方存在合同关系,是适格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以盖章的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提醒:就双方的纠纷来说,首先,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中出现名称不一致的笔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其次,就合同主体而言,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的话,权利义务人以盖章的公司为准,因为盖章的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做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

此外,名称不一致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了名称,权利义务仍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

淄博晚报律师团石浩律师

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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