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证便民!12种证明可去村(社区)开

淄博晚报 2018-05-25 09:32 大字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市民在办事时常常会被要求开一些无谓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甚至“奇葩证明”,这不仅让市民办事变得繁琐,也加重了村和社区的工作负担。昨日记者获悉,张店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指出,包括死亡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等列入清单的12种证明可直接去村(社区)开。

该《通知》要求,一律不得擅自増设需村(社区)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材料。对张店区以外的地区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证明材料的,酌情合理予以出具。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办事流程及服务指南,进一步简化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切实为群众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在便民服务中心显要处张贴《清单》,实现“村村有清单”,并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群众和企业知晓《清单》内容。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切实将《清单》及文件精精神落实到位,对发现的不落实、慢落实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发布,列入清单的12种证明可直接去村(社区)开,分别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其他材料;死亡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证明;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对乡村规划的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对垃圾倾倒场(点)的意见;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婚育证明;病残儿情况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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