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淄博晚报 2018-05-11 06:40 大字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闫晓)工作期间,劳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向公司索要二倍工资,该公司以员工工作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为由拒绝支付,员工提供证据证实工作时间已超过一年。昨日记者获悉,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公开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员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16年,司某到淄博某公司任职,之后与淄博某公司发生纠纷,从该公司辞职。2017年6月,司某就与淄博某公司发生的劳动纠纷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裁决与淄博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淄博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支付二倍工资及加班费。淄博某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淄博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淄博某公司认为,裁决书认定的2016年4月13日,司某到公司任职的时间不准确,其提交证实这一时间的采购合同、单据报销审批单等证据均为复印件,并且是伪造。所以,该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能证明其入职的准确时间。淄博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司某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证据,主张司某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工作期限只有一个月,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对此,司某向法院申请依法向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调取自己的无事故证明一份,该证明上加盖有原告淄博某公司的公章,证明出具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

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司某在淄博某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淄博某公司应当自司某到公司工作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开始,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对司某到淄博某公司处的入职时间,双方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根据调取的加盖了淄博某公司公章的司某的无事故证明,可以证实至少在2016年6月27日,司某已在淄博某公司处工作,因此,淄博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据之前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可以认定,司某在淄博某公司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因淄博某公司未依法定程序与司某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仲裁机关于2017年6月13日送达淄博某公司的日期为准。据此,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司某与淄博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13日解除;司某在淄博某公司处工作已超过一年,淄博某公司向司某支付11个月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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