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信用状况不良将被惩戒
晚报讯(记者崔晓蕾)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昨日记者获悉,张店区公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意见征集时间为: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15日,联系电话:0533-2869859,邮箱:2869859@163.com。
据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事项、公开属性、有效期限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并建立本部门、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尚未实现本行业全市信息数据集中的,由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统一归集本区信息提供主体的信息数据并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办法》指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查询、使用。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可以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根据规定,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公开和查询有效期内,主动改正其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对其失信信息进行修复。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原则上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该信息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
该《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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