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淄博晚报 2018-04-23 10:25 大字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一批,出具了一张欠条给乙公司,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乙公司后来也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17年2月1日,乙公司派员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2017年11月1日,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所欠货款。甲公司辩称,该欠条形成时间是2014年10月10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究竟应该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于甲乙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甲公司收到货物并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乙公司可以随时向甲公司主张付款权利。在2017年2月1日之前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也未拒绝履行债务,因此对乙公司而言,2017年2月1日之前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直到2017年2月1日乙公司明确向甲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欠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甲公司要给与乙公司一定的宽限期做准备,一般可以理解为一个月,一个月以后甲公司仍分文不还,此时乙公司就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应该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公司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乙公司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事先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

因此,本案不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将甲公司收到货物的时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开始的情况下,甲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也就不应视为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不能视为是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的权利也就并未在甲公司出具欠条之时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淄博晚报律师团石浩律师

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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