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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专题·第五十八期
法院能否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案情简介:孙某有建筑面积68.2m2的平房在拆迁范围内。2010年6月15日,孙某与长春市二道区建设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0年8月,二道区政府将其房屋拆除。2014年8月22日,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为孙某安置建筑面积为55.97m2回迁房两套。2016年5月17日,孙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道区政府征收其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返还集体建设用地,将被拆房屋恢复原状。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二道区政府拆除孙某的房屋,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孙某于2016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裁定对孙某的起诉不予立案。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孙某申请再审。最终法院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2010年8月,孙某知情的情况下,二道区政府将其房屋拆除,至2016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2年最长起诉期限。一、二审据此裁定对孙某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行政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依法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起诉是否超法定期限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裁判职责,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特邀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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